河南基层卫生人才医教协同发展联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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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 联盟名称

河南基层卫生人才医教协同发展联盟

第二条  联盟性质

河南基层卫生人才医教协同发展联盟(以下简称:联盟)是以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为依托,河南省数十家基层医疗单位自愿加入的开放式合作平台。通过联盟成员之间开展人才培养、继续教育、课题研究、业务合作、信息沟通等共享性活动,形成全方位、多层次的紧密型合作关系。

第三条联盟宗旨

本团体秉承合作共赢、开放创新的宗旨,遵守法律、法规,旨在共同提高省内基层医疗单位教学、科研的自我造血机制,通过优质的教育支援下沉,加强学科内部交流,促进我省基层医疗健康服务体系的和谐发展。

第四条本团体负责人包括: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
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设在: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平原校区。

 

第二章业务范围

第六条河南基层卫生人才医教协同发展联盟业务范围包括:

  (一)在基层卫生健康服务和人才培养方面积极承接政府、行业、企事业单位的委托,开展决策和咨询类服务;
  (二)通过招聘会、宣讲会等多种形式,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工作,加强对成员单位高质量、应用型人才供给;
  (三)有计划地组织面向基层的实习、见习及社会实践等教学活动,提高学生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认识;
  (四)通过业务交流、培训等形式,持续提高成员单位带教能力;开放教师职称晋升渠道,符合条件的可拟聘为研究生导师;

  (五)提高继续教务服务质量,为成员单位提供继续教育学历提升渠道,资格、鉴定类证书提升培训以及业务能力提升平台;
  (六)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,培养成员单位职工的科研思维及能力,为基层成员单位提供科研项目申报渠道和科研平台共享服务,共同探索新技术、新器械、新药品以及新模式的研究、开发、应用;

  (七)开展成员与政府、相关社会团体及成员间的交流、沟通和协作,推动事业发展。

 

第三章联盟组织机构

第七条  联盟采取理事会共商机制,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,每年召开2次理事会,特殊情况下由半数以上理事倡议可以召开专题会议。

第八条  联盟管理机构有:联盟理事会、联盟秘书处和各学科委员会。其中联盟理事会是决策机构,联盟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,各专门委员会为具体管理机构。

第九条理事会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,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,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若干名,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名。其中,由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任命担任理事长。理事会职责是制定联盟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,督促成员单位承担联盟各项工作任务的进度,协调各成员单位需求及工作部署,挖掘各成员单位中的资源潜能,实现资源互补等。

第十条 联盟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,设在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产教融合办公室,设秘书长一名,成员若干。具体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及各项组织工作,审核和接纳新会员,受理会员退出联盟的申请;具体落实理事会制定的各项计划,督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,同时开展工作研讨和编印《河南基层卫生人才医教协同发展联盟工作通讯》,建章立制,沟通信息,加强管理。

第十一条 各专科委员会根据需要分类组建,成员由参盟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组成,以项目等方式开展工作,具体工作由理事会牵头协调,理事单位具体承办。

第十二条加入联盟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有意愿为基层医疗服务的单位机构;

(二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

(三)在本区域或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实力和影响力;

第十三条加入联盟的程序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审议通过; 

(三)本联盟发给会员证书及牌匾。 

第十四条会员享有权利:

(一)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享有联盟服务的优先权,免费或优先、优惠获取联盟提供的信息服务。

(三)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,免费或优先、优惠参加联盟参与主办、协办的大型医疗类活动。

(四)具有对联盟工作的批评、建议权与监督权,向理事会提出议案,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等。

(五)退会自由。

第十五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

(一)遵守联盟章程,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、社会声誉,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;

(二)执行理事会决议,按时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;

(三)与同业交流知识、经验并共享资源;

(四)按照联盟要求向联盟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、数据;

(五)对从联盟获得的资讯情报保密。

第四章资产管理

第十六条本团体经费来源:

 (一)捐赠;

 (二)上级拨款;

 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 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十七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十八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十九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二十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。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 

第五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第二十六条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成员单位公开。

第二十七条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 

第六章附则

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
第三十条本章程自成立之日起生效。